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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关于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划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07-09
【实施日期】 2001-7-9
【发 文 号】 粤财社[2001]6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自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厅、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的通知》(粤财社[1999]21号)下发后,全省大部分市、县都能严格贯彻执行,积极落实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确保了所在地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但仍有部分市、县对省属国有企业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省属国有企业划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影响了中央“两个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不稳定因素,对此,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贯彻落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并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省属企业,要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制定补缴计划,限期补缴失业保险费。对尚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将其名单列出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省属企业,各地必须按“三三制”原则及时向省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由失业保险基金应承担的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当地失业保险基金调剂有困难的,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省属企业出具证明,加盖所在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公章后,送省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经省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核实后,相应核减省财政安排给各市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数额,相应增加省财政对省属企业的补助数额。
三、各地如将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部分资金上划省财政专户的,要与所在地省属国有企业做好衔接工作,并将社会筹集资金及时缴入“省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2001年6月18日起,“省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帐户更改为:开户行:工商银行广州市北京路支行;帐号:3602000909005571 826;行号:0012—009—8。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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