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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统计指标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07-29
【实施日期】 2003-5-28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0]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统计指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8月份开始,各市应按调整后的统计报表上报情况,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劳社统就临l表)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代缴情况》(劳社统就临2表)应按月上报省厅培训就业处,上报时间为每月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7月份报表请于8月14日前上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及新减员情况》(劳社统就临3表)随原季度报表上报省厅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根据粤劳社[2000]36号文精神,请每月仍安排职工下岗进中心的地区,在上报报表时说明新增下岗职工所在企业、安排下岗原因和批准部门。从8月份起,各地对不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协议的职工,不得统计为下岗职工,应由企业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各市应上报当月国有企业新减员人数(见临1表第14栏)。
省厅培训就业处联系人:陈俊传、关小兰,电话:83329249、 83377615,临时传真电话:83332814。
二000年八月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统计指标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了解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刀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情况,加强工作调度,决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月度统计指标进行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月度统计报表中,增加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统计指标(见附表1)。对进中心并签订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
二、增加补发基本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费月度统计报表(见附表2)。补发和补缴的对象为进中心签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三、调整后的月度统计报表从今年8月份开始执行,即8月5日前要上报7月份的情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布置新的统计报表,确保按时上报,并要附统计分析。对下岗职工人数变化较多、当月发生新的拖欠、补发补缴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说明原因。
四、从今年第3季度开始,填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及新减员情况季度统计报表(见附表3)。各地要密切关注协议期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对转轨、并轨地区,国有企业新的减员情况,也要一并上报。
附表: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与社会保险费代激情况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及新减员情况
二000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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