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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转发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2-27
【实施日期】 1998-4-21
【发 文 号】 粤府〔1998〕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 〕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998年起,用3年时 间压缩落后绵纺设备18.7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2万人。其中1998年压缩淘汰落后棉纺 设备11.3万锭,全行业亏损额比上年减少40%;1999年压缩淘汰落后棉纺设备7.4万锭,基本 完成压锭任务;到2000年全面完成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任务,使多数国 有纺织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实现全行业摆脱困境,扭亏为盈。
二、全省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由省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协 调,并在省轻纺厅设立省纺织行业压锭、调整、扭亏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 监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和落实。
三、纺织工业的解困扭亏工作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 度重视,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轻纺厅联系。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
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纺织工业作为传统产业,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重复建设严重、低水平生 产能力过剩、技术档次低、结构不合理和富余人员过多、历史包袱沉重等原因,纺织行业目 前已成为困难最大、亏损最严重的行业。党中央、国务院对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 解困扭亏工作非常重视,决定把纺织工业作为实现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 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 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总体目标的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纺织工业的问题 ,促进纺织工业走上良性循环,将为其他特困行业摆脱困境积累经验,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 展起带动和示范作用。现就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主要目标和指导思想
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从1998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 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1000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20万人,到2000年实现全行业扭亏为盈 ,为实现纺织工业的产业升级和振兴奠定基础。1998年东部沿海地区基本完成压缩淘汰落后 棉纺锭480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60万人、减少亏损30亿元的任务;1999年其他地区基本 完成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520万锭的任务;2000年全面完成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分流安置 下岗职工的任务,全行业基本摆脱困境。
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的方针,以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为手段,以国 有纺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城市的企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定不移地走 “压锭、减员、调整、增效”的路子。要按照市场需要,调整产品结构,不断开发新产品。 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要与行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结合起来;要与减员、减债和产品结 构调整结合起来;要与坚决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结合起来。
二、政策与措施
(一)坚定不移地搞好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按照国家计划,每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1万 锭给予财政补贴300万元,由中央、地方财政各承担150万元;同时安排银行贴息贷款200万 元,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贷款还本期限为5年至7年。上述资金主要用于纺织工 业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兴办第三产业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压缩淘汰的落后棉纺锭 设备,由纺织总会负责监督回炉销毁。
(二)全国用于企业兼并破产、以产定人、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规模的 计划安排,要继续向国有大中型棉纺织工业企业倾斜。安排1998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 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用于纺织工业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规模不得低于1997年的水平,并 主要用于国有大中型棉纺织工业企业的“压锭、减员、调整、增效”工作。纺织总会要参与 有关《计划》的审查。非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棉纺织工业企业的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 作确需列入《计划》的项目,按《计划》编制程序,经纺织总会审核同意后,报全国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平衡。
(三)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纺织工业企业下岗职工要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 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列入《计划》的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下 岗职工的安置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发 〔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规定支付,其他纺织工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 ,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四)棉纺织工业企业在“压锭、减员、调整、增效”工作中,利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 营的,应先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在资产重组中被置换出的土地,其使用权在处置后 所得收益可全额用于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减债。
(五)赋予纺织工业企业“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工作由试点转向正常审批,不再限定纺织工 业企业的数量,由外经贸部尽快会同国家经贸委、纺织总会制定具体审批标准。纺织品出口 配额分配要向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倾斜。1998年,从美、欧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总量中安 排15%以上(各品类均安排一定比例)直接分配给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并列为该企业的配 额分配基数,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999年及以后年度视具体情况再给予适当增长。赋予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的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为提高纺织品出口竞争能力,鼓励纺织品出口,从1998年1月1日起,纺织品出口退税率 统一提高到11%。要鼓励纺织机械出口,对纺织机械出口实行出口信贷和全额退税优惠政策。
(七)鼓励使用国产棉。对经批准的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 出口产品继续实行零税率的政策。
(八)坚决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九五”期间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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