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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关于建立再就业基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1-12
【实施日期】 1998-1-12
【发 文 号】 粤府〔1998〕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解决再就业工作的资金问题,更好地实施再就业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决定建立 再就业基金。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按“谁主管,谁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再就业基金。基金 实行分级管理。
二、各级再就业基金的来源:(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上年度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 和结余额的20%比例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二)在按财务规定安排好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正常开支的前提下,从当地劳动部门收取的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总额中提取20%;(三) 将使用外省临时工调配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提高到按3%收取,提高部分的收入纳 入再就业基金;(四)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五)各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开辟的其他资金来源 。
三、再就业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一)对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减免转业培训费的支 出;(二)对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减免介绍就业费的支出;(三)各级政府制定的其他有关再就 业支出项目。
四、再就业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由各级劳动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五、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加强对有关收费的管理,确保应纳入再就业基金的资金如数、及时纳 入,保证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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