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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逮捕人员羁押期间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08-13
【实施日期】 2001-8-13
【发 文 号】 粤劳社函[2001]393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被逮捕人员羁押期间能否办理退休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10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被司法机关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等待判决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但暂不发放基本养老金。待法院判决后,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以粤劳社[2001]84号文件转发)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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