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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07-26
【实施日期】 2001-7-26
【发 文 号】 粤劳社函[2001]362号
佛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中“必经路线”释义的请示》(佛劳安[2001]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如果职工在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居住的,在工伤认定中认定上下班“必经路线”时,应先根据该职工工作地点与其宿舍所在地来认定上下班的路线,由宿舍至工作地点为上班的路线,由工作地点至宿舍为下班的路线,以直接、正常的路线为“必经路线”。
二、认定是否是上下班“必经路线”时,应以不违反交通规则为原则。驾驶非机动车辆通行违反交通规则的路线不宜认定为上下班“必经路线”。
此复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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