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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人员被判徒刑养老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03-29
【实施日期】 2000-3-29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0]27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离退休人员被判徒刑养老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0]2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我们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询问关于离退休人员被判徒刑是否发放养老金问题。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已参加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包括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以后也不再补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放,并参加以后的调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调整,以后也不再补调。
 二OOO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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