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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帮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8-03-30
【实施日期】 1998-3-30
【发 文 号】 粤劳关〔1998〕62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设立帮困资金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帮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省级帮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帮困资金的管理,规范帮困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保 证专款专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设立帮困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帮困资金是省政府为帮助解决省属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 而专项安排的资金。省级帮困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省级帮困资金具体由省劳动厅会省财政厅安排下达。
第三条 省级帮困资金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尚未按国发〔1997〕29号文全面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地区的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省属国有企业中,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企业所在地,下同)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和下岗职工。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申请省级帮困资金救助。其 救助的标准, 原则上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确定 。已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可向接受帮困救济的企业职工增发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用。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职工,采取补差法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即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加上职工本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予以补足。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全部成员劳务所得、补助、补贴、奖金、利息、股息等全部收入。
企业特困职工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仍然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后,才能申请 帮困资金。
第七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由其本人如实填写《职工帮困资金申请表》 ,向企业提出帮困资金申请。
第八条 企业应认真审核职工申请,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名单张榜公布 。对无异议或 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企业将《职工帮困资金申请表》、企业承担帮困资金的比例和金额 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有关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本系统符合 救助条件的《职工帮困资金申请表》、特困职工名册和按补差法计算的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所需的帮困金总 额、企业及主管部门承担帮困资金的比例和金额以及财务状况等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解决 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解困办)、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解困办会同劳动、财政等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 复审,并根据 特困职工数量、所需帮困资金补差总额以及省级帮困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省级帮困资金使用方案,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的审批意见,由省财政厅从省级帮困资金专户将帮困 资金拨付企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转拨到有关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凭省劳动厅统一制发的《广东省国有企业特困职工证》向本 企业的特困职工按月发放帮困资金,并在《广东省国有企业特困职工证》和有关表册中逐笔登记。
第十三条 特困职工帮困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即停止发放帮困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需申请省级帮困资金的,应分别在当年七月份和次年二月份 向省解困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帮困资金申请和使用报告制度。企业按季向主管 部门报送帮困资金发放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省劳动厅、财政厅报送 帮困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省劳动、财政等部门应对省级帮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证专款专 用。凡截留、拖欠、挤占帮困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商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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