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 其他

 
关于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1997-11-24
【实施日期】 1997-11-24
【发 文 号】 劳部发〔1997〕346号
 
劳 动 部
内 贸 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粮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粮食系统是我国流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促进市场 粮价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粮食系统企业出现了亏损 ,其中富余人员过多是重要原因之一。为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促进粮食系统扭 亏增盈、减员增效,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粮食主管部门应按《关于下达粮食系统减员增效目标建议的通知》(内贸国粮联字 〔1997〕第36号文)下达的减员目标和具体要求,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 ,制定出本地区粮食系统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二、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粮食主管部门,共同指导粮食系统企业按照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定额定员标准。原已制定定额定员标准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尚未制定定 额定员标准的企业要抓紧制定。
三、从1997年10月1日起,粮食系统企业一律不得招收新职工。个别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 须招收新职工的,应报请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批准,所招收人员应从粮食系统内部的富余人员 中进行调剂。
四、粮食系统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具体方案,对超出 定额定员标准的富余人员,在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采取转岗安置、转岗培训、行业内 部调剂、企业内部离岗退养、兴办三产、自谋职业、推荐就业等办法分流安置。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粮食系统企业,其失业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批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予以扶持。
六、粮食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 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扩大就 业容量,为促进粮食系统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服务。
七、对于长期亏损,没有还款能力,难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粮食系统企业,可按照《关于 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的精 神,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粮食主管部门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 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的粮食系统企业,其财产变现后应首先用于职工 的安置、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
八、各地粮食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领导要建立和完善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 员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规划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同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鼓 励他们自强自立,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