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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社保局直管非驻穗单位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08-13
【实施日期】 2001-8-13
【发 文 号】 粤地税函[2001]403号
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粤地税发[2001]117号文的规定,从7月份开始,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粤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资料将由省社保局直接交给相应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部门,由地方税务部门实行属地征收。为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欠费的征收和欠费销帐问题。
(一)为准确计算和反映欠费情况,对欠费企业因职工退休、转移等原因需要补缴部分欠费的,由省社保局另外开具“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见附件1)直接送达缴费单位经办人,再由缴费单位经办人持“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直接到所属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务部门对以上欠费应实行足额征收,省社保局提供的征收明细表中不再反映这部分欠费的资料。
(二)省社保局在开具的“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中将分别列出2000年前、后应补交的部分欠费。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后,对补征的2000年后的欠费,直接冲减当年度欠费总额;对补征的2000年以前的欠费,应作补收历史欠费处理和填报报表,同时按规定划解入库。
二、关于统一反馈资料的格式(见附件2、3、4——附件中金额和印章均为板式)问题。
(一)各级地税征收部门每月应对已征收入库的缴费单位的情况,统一在省社保局提供给各市的“××年××月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企业)”中的“确认到帐日期”栏中填上征收日期和盖上经手人私章确认到帐,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根据省社保局开具的“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进行补征的欠费,应在“××年××月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企业)”中的空白处附加列明。
(三)收取滞纳金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品目名称中单独填写。
(四)各级地税征收部门每月应将下列资料一并寄送省社保局记帐(三种缺一不可),明细和汇总金额要相符。
1、地税征收部门开具给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缴费专用收据各一联(可用复印件)。
2、划解给“省财政专户”的划款凭证一联(可用复印件)。
3、经确认的“××年××月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企业)”。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过渡户的利息按季单独划解,划解时应在划款凭证中注明。
四、2001年7月—12月期间,各市地方税务部门应于月后10日内将“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表”(见附件5)传真到省局规费处,传真电话为:020—85299085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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