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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社会保
【颁布日期】 1998-09-24
【实施日期】 1998-9-24
【发 文 号】 粤财社[1998]67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财社[1998]67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社会保险局、劳动局、审计局、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分(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基金,也参照上述件要求进行清理检查,并切实做好回收记帐工作,防止基金流失。
二、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历年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清理检查情况,特别是要结合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省审计厅、省劳动历《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粤社保[1998]24号)精神,对营运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核实,逐笔登记,如实上报。
三、 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本地区所属县(市)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作和女工生育等保险基金)的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于1998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汇总明细情况连同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总表(附件2)及所属县(市)、区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汇总表〉一起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省劳动厅、省审计厅。各县报市的时间由各市定。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企业职工养老、工作、女工生育等保险基金的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按上述要求于1998年11月10日前连同附件2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汇总表(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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