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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05-21
【实施日期】 2001-5-21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1〕124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实现今年扩面增收目标,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对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以社保局为主,劳动局派人参加,组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市、县(区)的征缴稽核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于5月25日前将本市征缴稽核方案报省社保局备案。
二、各市、县(区)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工作。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书面稽核在6月底前完成,实地稽核在7月25日前完成,并在此前将征缴稽核结果汇总,填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稽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省社保局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
三、成立“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工作小组”。组长:张端城;副组长:夏青、于春涛、黄华新、胡木生;组员:林良汉〖DK〗、方国能〖DK〗、王莉莎〖DK〗、卢顺发。
四、稽核期间,省征缴稽核工作小组将对各市、县(区)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部级评估验收工作在第三季度进行,省级评估验收工作在8月份进行,各市社保局要做好单位填报资料、纠正及处罚情况的归类管理,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
联系人:卢顺发、高良锋
联系电话:020一83543303、83543307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39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实现200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较上年增收300亿元的目标,我部决定于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核目的 
 了解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行为,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征收。
 二、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稽核范围不少于参保人数的30%,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40%。
 三、稽核内容 
重点稽核2000年参保单位的下列情况:单位实际缴费人数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是否相符,是否按照规定缴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收入相符;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方法 
征缴稽核工作采取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书面稽核。由缴费单位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办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复查。稽核中应将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掌握的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资料与企业自查的情况作分析比较,以确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及职工个人缴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实地稽核。根据书面稽核的疑点、职工举报或采取随机抽样等办法确定稽核对象,抽样数一般不少于本次专项稽核范围的30%。稽核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在实地稽核前,应对被稽核对象的缴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制订实施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人员进入被稽核单位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书。
 五、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 
开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专项稽核工作是规范管理、强化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的需要,也是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征缴稽核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1年4月底之前将征缴稽核实施方案报我部社保中心备案,6月底前完成稽核工作,7月底之前将征缴稽核结果汇总,填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稽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我部社保中心。在稽核期间,我部将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并在2001年第三季度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稽核情况汇总表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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