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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1999-06-15
【实施日期】 1999-8-10
【发 文 号】 粤财社[1999]74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粤财社[1999]74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局、社会保险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信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墓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人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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