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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1999-03-03
【实施日期】 1999-4-21
【发 文 号】 粤财社[1999]17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粤财社[1999]17号
各市、县、自治区财政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不管是哪一级哪一个部门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凡是已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必须按《补充通知》第四条规定予以纠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上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由同级财政解决。
任何部门印发的与《补充通知》精神相抵触的文件(或有关条款)一律无效。
二、凡是未按粤财社[1998]67号:文规定上报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的市,要结合本通知精神,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社保部门,将本地区社保基金违纪问题的清理检查和处理结果于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和省劳动厅。已按粤财社[1998]67号文上报清理检查和处理情况的市,要按本通知精神,由财政部门会同社保、劳动部门,对社保基金违纪问题认真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和省劳动厅。
三、本通知适应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和女工生育保险基金违纪问题的处理。
附件: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
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财社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个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精神,结合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下发后,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垫付的离退休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劳动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下发后,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分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富余职工支付的在岗培训和转业培训费用,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凡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担保、抵押一律无效,立即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原来所属的经济实体债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原来所属经济实体的债务。
四、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利益,取消财社字[1998]52号第六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现明确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均要按照财社字[1998]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两项基金。已经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按本条规定坚决纠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本通知及财社字[1998]52号文件所列违纪问题,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认真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要求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
—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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