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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 基本制度

 
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02-17
【实施日期】 2000-2-17
【发 文 号】 粤财社[2000]14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劳动厅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局: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财社字[1999]60号)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10月前根据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执行情况和下半年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报同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执行。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全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票证或《实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记录各单位缴费和个人帐户的缴费明细台帐,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到的社会保险费与税务机关核对应收、实收、欠收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分险种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帐,并于每月5日前与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核对上月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实收数(以财政部门编制的《××××年××月实收社会保险费划入财政专户汇总表》核对)。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原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一律取消,资金要及时转入同级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得再保存资金的余额。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按月(季)提供的分险种缴入财政专户利息收入凭证,并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利息通知单复印件记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息帐。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的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后,在次月的5日前将资金 (分列各险种)从财政专户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遇节假日提前办理)。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急需用款计划,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原始凭证登记财政专户存款帐。
  (四)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应安排支出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个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的5日前将资金从同级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直接拨人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此项资金发生拨付时,财政专户凭原始凭证记帐,同时由财政部门填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拨款书,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备查。
  (五)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上缴和下拨,财政部门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每年上缴和下拨的调剂金计划,由上一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下达下一级社会保险基金应上缴和上一级下拨的调剂金指标。上缴或下拨的调剂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按规定分险种办理。
  上缴调剂金时,下一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上缴调剂金指标,由下一级财政部门在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应上缴的调剂金缴入上一级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原始凭证记帐,并按规定填制拨款书,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上一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到缴入的调剂金时,财政部门凭原始凭证记帐,并按规定填制收款书,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上缴省调剂金的收款帐户是“广东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广州市工商银行北京路支行”,帐号是“009—0249—0053889"。
  下拨调剂金时,由上一级财政部门根据会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下拨调剂金指标,直接从上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调剂金拨付到下一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拨到其他帐户)。财政部门凭原始凭证记帐,并按规定填制拨款书,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下一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到的调剂金时,财政部门凭原始凭证记帐,并按规定填制收款书,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六)撤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收入户中的基金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为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全面反映异地转入和转出基金的核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银行开设“异地转入社会保险费收入户”,该户只用于暂存异地转入的社会保险费(含利息),并在每月的25日前将社会保险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除此之外,不得发生其他任何收支。异地转出基金业务按原办法执行,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出。
  以前发文与该条不符的,一律以该条为准。
  三、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资金。
  (一)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是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管理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二)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真实、完整地反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相抵的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支相抵的结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支付的医疗费用支出作为会计核算的支出数,不得将未发生的或暂付医疗费用直接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支出。使用IC卡就医的方式,要以真实发生的个人帐户医疗费用结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分的支出,不得将按规定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含单位缴划和个人缴划部分),未发生实际医疗费用的支出全部划拨到IC卡上作为基金的支出核算。
  (三)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项基金结余的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商,及时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四、财政部门要按月编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收入、支出、结余核对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财政专户的收入(含各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利息及其他收入)、支出、结余。并附上相关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
  原在社会保险收入户和财政专户同时设立财政和社保部门双方印鉴的地区,在取消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后,同级财政专户的双方印鉴不再保留。若要在财政和社保部门的帐户留双方印鉴,可在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同时设立双方印鉴。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征要严格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即“单基数”执行,用人单位按规定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包括为职工及退休人员的缴费,不得再另以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为基数计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部门核定应由财政全额安排或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也一律以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审核。
  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包括所有各类型企业,下同)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列支“劳动保险费”,即企业按规定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一定比例分别列支,具体可根据上年度该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支出各占总支出的比例为依据,分别计算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的列支数。
  六、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增设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项目。
  (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津贴支出、工伤保险医疗费支出、其他工伤待遇支出(含工伤预防费支出、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1、工伤保险津贴支出包括: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退休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是指用于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残疾退休金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的退休金和外省的应本人要求而一次性支付的退休金。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被保险人因工死亡而支付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2、工伤保险医疗费支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
  医疗费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积业病治疗时发生的应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护理费是指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的,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康复器具需要维修和更换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后需要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3、工伤预防费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收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以及伤残评定等的费用。
  伤残评定等的费用包括评残检查、聘请专家费用等属伤残评定所需的费用支出。
  4、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由各市社会保险部门每年第一季度从上年度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主要用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康复器材购置、康复人员伙食补贴,以及康复管理经费等属于康复的费用支出。
  5、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非工伤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
  (三)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主要包括:生育保险津贴支出、生育保险医疗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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