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
基本制度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1998-08-27
【实施日期】 1998-8-27
【发 文 号】 粤财社〔1998〕6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粤财社〔1998〕60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社 会保险管理局反映。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 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 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 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 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 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 复。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 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 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 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 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双方印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 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 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 行 、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一)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 企业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资金 全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 税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 银 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财 政部门开具计息通知单连同银行计息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和退休活动费,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 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支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 定上述经费,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正常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好的, 需制定必要的奖励措施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 费列 入财政预算的工作。开展工伤、失业、女工生育保险所需管理费,按原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 在专户中提取并拨付。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 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凡是用于支付职工保险待遇的,财政部 门应及时在每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前5日内,将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拨入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为了不影响基金正常业务的运转,可根据实际需要量 先从财政专户一次性拨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性资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 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将银行计付给“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利息 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