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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武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7-05-14
【实施日期】 2007-5-14
【发 文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武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武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老年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政府公布征地之日起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含镇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其土地因被国家依法征收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武江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发放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社保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为基本模式。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基金收支平衡;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基金,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按比例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三)当地政府补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具体按征地补偿总额的10%计提(若平均征地单价为5万元/亩,则应付0.5万元社保费用),该费用列入征地成本。由征地时计提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政府定额补贴和建立养老保险储备金等。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一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补助三方负担,集体按个人缴费标准补贴100%(不足补贴的,可按实际收益由集体另定),政府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八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分为40元、60元、80元、100元、120元、150元、200元七个档次。其中同一村集体的参保人员只能集体协商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标准。

第九条  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均由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登记造册,由村委会报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向社会公示一周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作为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人以公民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终身的社会保障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和所在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政府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金额用于本人养老,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时,男、女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人员,需按以上标准一次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记录相应的缴费年限并建立个人帐户。

(一)男、女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男、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13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男、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10年的养老保险费;

(四)男、女年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5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第十一条参保后的续缴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可由个人和村集体协商各按每年缴费标准50%的比例逐年、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同级政府不再承担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村集体承担的部分,由村集体每月20日前负责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制度。储备基金按当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建立。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专户中划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主要用于长寿者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和养老保险待遇提高部分。

第十五条  参保登记时,男、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从缴费下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男、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退保;也可由个人选择延缴至满15年,或以趸缴方式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  上述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首次领取月基本养老金按个人账户贮存金额除以180计发。

养老金水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次年1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金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死者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地方统筹储备基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领取待遇期间身故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不得拒缴、少缴和欠缴。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按本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核定待遇。

(二)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每半年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一次核查,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冒领。凡挤占、挪用、截留、冒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按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武江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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