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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端州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6-12-15
【实施日期】 2006-12-1
【发 文 号】 端府发〔2006〕23号
 

各镇府、城区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经十届41次肇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肇庆市端州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区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建设和推进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和《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文),制定《肇庆市端州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缴费和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做到农民能缴得起费,待遇能保基本生活,基金收支平衡;

(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多缴费多享受,不缴费不享受;

(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

二、参保对象

 

端州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及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当地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农民均纳入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一)自愿性参保对象。年满16—34周岁的农民,鼓励参加农民养老保障。

(二)强制性参保对象。年满35—59周岁的农民,必须参加农民养老保障(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除外)。

(三)历史遗留养老保障对象。实施《暂行办法》时已达60周岁(男、女)的人员,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畴,对其实行老年生活津贴补助政策,按月发放,直至终老。老年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以后是否调整由政府确定。老年生活津贴资金来源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按50%分担解决。

三、模式与资金来源

以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即政府扶持部分、集体经济补助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全部存入农民个人帐户名下)为基本模式。政府定额补助每人每月35元(中途停止缴费,补助也同时停止),集体和个人负担剩余部分,其中集体承担不少于55%

政府扶持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解决(土地出让金收入不足支付政府承担的部分,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由市、区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予以补贴)。

集体补助部分从征地补偿费和物业收益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村自行解决。

个人缴纳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收入中抵缴,也可用其他合法收入缴纳。

政府扶持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按50%分担解决。

四、账户规模与待遇水平

个人帐户的规模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确定。

(一)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0元、 8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180元、2008个档次确定,缴费方式可按一次性、半年、季度或年度,由村代扣代缴。农保缴费年度从1—12月为一个年度。

(二)养老保障待遇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缴费总额、利息和营运收益)除以180个月(15年)后的金额按月发放,余命超过15年的,其待遇继续由风险准备金按原标准支付至终老。

(三)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区或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全部退还给本人。

2.参保人在领取待遇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继承。

3.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帐户余额可继承。

五、领取条件

缴费年限满15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缴费年限满15年,但尚未达到60周岁的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60周岁,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年满45周岁以上的,在达到60周岁时,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要一次性趸缴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六、基金管理与运作

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挤占挪用或提前支取,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设帐户、单独管理。可按企业年金的运营方式进行投资运营,营运收益(含银行储蓄利息)按比例分摊进入个人帐户。

七、管理模式与政府责任

坚持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原则,政府承担最终责任。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增设机构负责制定政策,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业务,政府配给相应人员编制。

八、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当年征收总额的2%比例确定,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按50%分担负责,主要用于解决农保待遇调整支出和承担农民长寿风险。

九、保障权豁免

对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按本方案发放的老年生活津贴或其它各项保险待遇作为豁免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本《暂行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1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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