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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劳动争议处理 > 人民法院诉讼

 
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8-10-21
【实施日期】 1998-10-21
【发 文 号】 法释[1999]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27号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2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5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7]84号《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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