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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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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管理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8-12-24
【实施日期】 1999-1-20
【发 文 号】 粤劳监[1999]17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厅《关于做好1999年春节前后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粤劳监[1999]1号)精神,在春节前后对辖区内的劳动力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各地要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于1 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及联系人报省厅劳动监察处。3月22日前完成全面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总结《情况统计表》报省厅劳动监察处。省厅将于4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大清理整顿的力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以劳动监察机构为主,其它业务机构密切配合,并积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重点检查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作风、收费情况、业务范围、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证件等情况、发现非法机构和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纠正;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机构管理混乱,或是长期不开展业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如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各地要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今后要坚持职业介绍作为公共事业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同时允许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举办职业中介机构。要严格限制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特别是以个人名义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在本《通知》下发后要一律停止审批。职业中介从业人员应是具当地户口的劳动者,禁止外来人员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现已招用的,合同期满要予以清退。从业人员应经机构审批机关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上岗时应佩带审批机关制定发放的证章。
四、各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劳动厅、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粤劳就[1995]128号)的规定,利用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含发布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和招聘信息)要到机构管理部门申办《招聘广告证明》。各机构向求职者提供招聘信息时,应出示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招聘委托证明。没有用人单位委托的招聘信息,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向求职者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
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是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充实专职劳动监察员队伍。要加强巡视监察,取缔非法职介机构,查处职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二是实行公开服务制度。各职业介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张贴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规程和承诺,以及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社会舆论监督。要组织新闻媒介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让广大求职者了解职业中介的法规政策,增强求职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那些坑害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要及时曝光,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联系人:周理斌 陈俊传;
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处83185631 83396263
就业处 83877717
附件: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作情况计表(略)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
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时期,一些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乘劳动力市场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较多,求职心切之机违法违规经营。有的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有的超标准收费,还有一些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这些情况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损害了求职者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活动的管理,我部决定于春节前后,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及做好民工有序流动工作,集中力量对全国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清理整顿内容
在清理整顿中,以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为重点,依法进行查处。
(一)对违反《职业介绍规定》和当地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经许可成立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信息公司或咨询公司、劳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种组织,提请工商等部门坚决制止,对其中符合条件的,重新审定,补办各种手续;
(三)对违反《职业介绍规定》和当地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在职业中介活动中利用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进行欺诈,以及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一律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对收费不规范,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要责令改正,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不符合从事职业中介条件以及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服务标准不规范及服务实效差的,要责令停业或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对从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的监督。
同时,各地要注意发现和树立一批合法经营且成绩突出的社会团体或其他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典型,并通过有关媒介进行宣传,引导职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就业管理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共同进行。各地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制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与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以城市为重点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可结合对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工作同步进行,实行各地自查与全国性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具体指导,掌握清理整顿工作进度,组织专门人员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在各地检查基础上,我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清理整顿工作要与加强宣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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