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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 职业中介管理

 
关于整顿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通告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5-01-05
【实施日期】 1995-1-5
【发 文 号】 粤劳服[1995]4号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整顿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通告
  
  近年来,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发展较快,在促进劳动力市场发育,方便单位用人和劳动者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个人违法经营和违反劳动政策法规的现象也十分突出,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损害了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含兼营职业介绍业务或提供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其他机构,下同)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经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凭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方能营业。凡从事社会职业介绍业务的人员,均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已经开办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虽办理了设立登记,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发证、从业人员未经业务培训考核的,限期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前到劳动行政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参加业务培训考核,否则,作无证经营处理。
  二、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只允许为省内城乡劳动者介绍职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介绍外省劳动者入粤就业,不得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和介绍境外人员入粤就业业务.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务集市,必须经劳动行正部门审核同意。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刊物和新闻媒介发布用人信息,须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三、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要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负责,除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外,还必须负责沟通双方联系,协助建立劳动关系。提供用人信息时须有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后,须于一个月内为用人单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或为求职者找到愿意就业的工作,否则,除登记费外的其他所有费用都应悉数退还。收费项目要公开标价,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春节前后各一个月内,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不准介绍外省民工入粤就业,不准举办劳务集市,不准在车站、码头等场所摆摊设点开展业务,不准在公共场所张贴和在新闻媒介发布招用外省劳动力的广告。
  五、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各项规定。违反者,属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业整顿,甚至注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属个人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注销《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机构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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