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
再就业管理
转发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5-02-10
【实施日期】 1995-2-10
【发 文 号】 粤劳服函[1995]11号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4]43号)转发给你们。实施再就业工程是我省今年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请你们按照劳动部的通知,根据全省劳动工作的部署,结合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及当地实际,积极主动地抓好这项工作,并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失业职工的新路子。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