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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是否自愿性失业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06-20
【实施日期】 2000-6-20
【发 文 号】 粤劳杜函[2000]159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界定是否自愿性失业问题的复函
粤劳杜函[2000]159号
开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职工除名、开除是否属自愿性质问题的请示》(开社保宇[2000]0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府令第4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的,按自愿性失业处理;因其它原因被除名或被开除的,按非自愿性失业处理。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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