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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管理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8-10-20
【实施日期】 1998-12-23
【发 文 号】 粤社保〔1998〕57号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自治县社保局、劳动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 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劳社部函〔1998〕142号文的要求,确保失业保险基金 应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划拨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纳入了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方 , 财政部门将失业保险基金应承担的社会筹集部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从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按规定的数额转拨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资金财政专户”。
劳动部门要按月核准领取基本生活补助费的人数、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 门按照经审核后的计划及时将基本生活补助费拨到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 和省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按工资总额的3%征缴失业保 险基金,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职工个人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不设 立个人帐户。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户籍界限,一 律按规定提高征缴比例和实行个人缴费。还未按规定调整费率的地区,要尽快执行。各级失 业保 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切实保 证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征缴费增加两个百分点的部分主要用于保 障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 困难,应及时报告。
三、省属国有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粤财社〔1998〕76 号、77号文的要求,将各地应承担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部分的资 金,及时拨付到位。
省属国有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批复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计 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本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 户”拨到省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四、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对基金收缴、使用、结余管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如收缴率低、严重收不抵支、费率未调整到位、资金结余中国债、定期存款、占用和借用 占较大比例等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今年三季度以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比例逐月提高。为解决好企业再 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需资金,各地应在落实财政预算 安排资金和企业负担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做好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失业保险基金的工 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精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 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之一。从1998年开始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增 加的基金收入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地应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在保证失业 保 险所需费用和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及时将调剂出来的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到位,具体数额由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保证将调剂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及时拨付到 位,各地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特别是当前,要认真研究提高基金收缴比例 、实行个人缴费以后收缴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基金收缴工作责任 制,提高收缴率。同时,要普遍开展一次失业保险费拖欠清理工作,加紧追缴企业欠缴的失 业保险费。对被挤占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资金,要按照今年清查工作的要求 做好回收和纠正工作。
三、鉴于多数地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工作今年下半年才开始实施,为不影响按计 划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资金,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情况,在留足准 备金的前提下,今年四季度先使用一部分滚存结余资金。
四、用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规定程序拨付。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 专户的地区,由财政部门按经批准的调剂数额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从该专户转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下的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失业保险基金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的 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批准的调剂数额直接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五、为及时掌握失业保险基金收缴、使用(包括调剂用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结余情况, 各地应加强失业保险统计工作,认真执行统计月报、季报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 报告。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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