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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04-14
【实施日期】 2000-4-14
【发 文 号】 粤劳社函[2000]60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界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60号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重新就业问题的请示》(东社保函[1999]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已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2、与新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
3、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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