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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 其他

 
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日期】 1999-09-10
【实施日期】 1999-11-29
【发 文 号】 粤残联[1999]127号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1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扶持措施,切实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这项工作。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
  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
  [1999]残联教就字第160号
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近十年来,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已有很人发展。实践证明,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不仅可以解决残疾人自身的温饱,实现他们平等参与、奉献社会的愿望,而且可以减轻国家、社会负担以及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
  在当前全国就业矛盾突出、残疾人就业困难的条件下,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就业显得尤为重要,应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实的扶持。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序,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并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帮助选择适应市场需要、适合残疾人自身特点的经营项目,并帮助办理工商营业手续,落实经营场地;
  ——协调城建、环卫等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具体扶助措施;
  ——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根据需要,在资金上予以扶持,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积极承担组织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程序,对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予以切实有效的扶持。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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