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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统计报表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办公室
【颁布日期】 1999-06-26
【实施日期】 1999-6-26
【发 文 号】 粤劳办发〔1999〕63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
1999年5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劳就〔1999〕141号),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就有关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和补充的指标解释
(一)劳社统就〔1999〕1号表中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截至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 人口中处于就业状态的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 休人员,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二)劳社统就〔1999〕2号表中获得职业资格人员,指从事技术性工种(职业),经过鉴定、 考核,取得初、中、高级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劳社统就〔1999〕5号表中就业训练中心个数,指报告期末实有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包 括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训练实体数。
(四)劳社统就〔1999〕5号表中财政补助费,指报告期内地方财政用于行政和事业编制教职 工的费用以及用于促进再就业和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训练的补助费用。
(五)劳社统就〔1999〕5号表中转业训练费,指报告期内从失业保险金中支出,用于失业人 员职业培训补贴的费用。
二、关于对填报问题的调整和补充说明
(一)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使用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有关数据。包括:
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 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
2.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数 ;
3.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的统计中,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
4.工商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城镇业人员数。
(二)在职业介绍情况的统计表后,补充报送县(区)以上(含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的职业介 绍机构个数及工作人员数。
(三)在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情况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情况的统计表后,补充报送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台湾各地区的期末实有就业人数;2.各国籍的期末实有就业人数。
三、填报要求
(一)各市要迅速将补充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县区和有关统计人员,并做好相应报表指标解释的 修改工作。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补充通知的内容,确保准确统计。
(二)根据补充通知精神,原定报表报送时间作如下变更:季报表和半年报表由季后4日前报 送改为季后10日前报送;年报表由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改为次年3月5日前报送。
(三)各市、县(区)报表中人数的计量单位由“千人”改为“人”为单位汇总上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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