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
其他
关于对核电大亚湾地区的外国人雇请中国保姆的管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09-10
【实施日期】 1997-9-10
【发 文 号】 粤劳就函[1997]345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对核电大亚湾地区的外国人雇请中国保姆的管理问题的批复
粤劳就函[1997]345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核电大亚湾地区的外国人雇请中国保姆的管理问题的请示》(深劳报[1997]73号)收悉。在国家没有规定前,同意你局参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请中国雇员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大亚湾地区的外国人雇请中国保姆实施管理。今后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办理。请严格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请中国雇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做法开展工作,保障外国人与中国保姆双方的合法权益。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厅反映。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