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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 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6-11-10
【发 文 号】 粤府办〔2006〕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其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办发〔2006〕29号文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抓出实效。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成为城市居民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的1/3的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经村委会、镇政府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就业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建设公益性项目而征地的,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订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用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建设经营性项目而征地的,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可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安置对象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方式。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二)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要纳人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使其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培训内容应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突出针对性,体现实用性。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人“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行一次性全免费技能培训鉴定和转移就业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对岗位不挑不拣的被征地农民,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一)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实行养老补助政策。具体指导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必须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指导意见,抓紧建立本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确保在2006年12月底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人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其他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仍属农村户籍的,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没有纳入上述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人当地社会救助范围。

五、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投人。

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纳人当地就业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人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级政府要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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