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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04-17
【实施日期】 1997-4-17
【发 文 号】 粤劳就[1997]98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粤劳就[1997]98号
各市、县劳动局:
  目前,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市、县两级的责权分工,有些地方不够明确,关系不顺,影响了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搞好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的具体情况,现就这项工作管理权限分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劳动部门受理外国人的就业申请,地级市劳动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国人就业的审批、发证、收费和统一管理。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由县劳动部门受理申请、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批准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要报地级市劳动部门备案。市辖区的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权限,由地级市劳动部门确定。
  三、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调配费在市县劳动部门之间的分配,应按“谁管理,谁多得”的原则进行,具体标准由市、县劳动部门协商确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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