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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 境外就业管理

 
关于中方雇员申办因私普通护照须提供雇员就业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1996-02-08
【实施日期】 1996-2-8
【发 文 号】 粤劳就[1996]21号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中方雇员申办因私普通护照须提供雇员就业证的通知
粤劳就[1996]21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公安局,有关外事服务单位:
最近,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外外国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加强保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办发[1995]26号),规定到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商常驻机构)就业的中方雇员须到劳动部门领取《广东省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以下简称《雇员就业》)。《雇员就业证》是中方雇员在外商常驻机构就业的合法证件实行《雇员就业证》制度是加强中方雇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为贯彻上述规定,落实《雇员就业证》制度,决定自1996年2月15日起,凡在外商常驻机构就业的中方雇员因业务需要申请出境的,在申办因私普通护照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雇员就业证》(发照机关验正本,收复印件)。凡未能提交《雇员就业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律不受理其出国申请。
附:《雇员就业证》式样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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