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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入粤就业劳动力发放《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及其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5-05-05
【实施日期】 1995-5-5
【发 文 号】 粤劳服[1995]30号
广东省劳动厅
湖南省劳动厅
四川省劳动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江西省劳动厅
贵州省劳动局
湖北省劳动厅
安徽省劳动厅
河南省劳动厅
关于对入粤就业劳动力发放《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及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自治州)、县(市、区、自治县)劳动局: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劳动部关于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的规定,搞好《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制度的相互衔接,现就入粤劳动力《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是实现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的重要措施,进入广东就业的劳务人员发卡工作由各劳动力输出省(区)劳动厅(局)统筹组织。凡未取得就业岗位的人员一律不得发卡,防止大量无业人员持卡盲目流动,引进劳动力的广东省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卡工作,广泛向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宣传实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制度的必要性和申领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办理领卡手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须粘贴在《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封底内页处,证卡记录的有关内容必须一致,“证卡合一”方为有效。
二、为避免劳务人员往返原籍办卡的不便,已在粤就业人员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由其户籍所在省(区)驻粤劳务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发放。为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这项工作,劳务人员原籍地劳动部门不要自行携卡到广东各地发放。各省(区)劳动厅 (局)要协调本省(区)驻广东各地的市(地)、县级劳务办事机构关系,在广东同一市、县内只能指定一个机构负责驻地范围内该省 (区)籍所有劳务人员发卡工作,并通知当地劳动部门。
三、对已在粤就业劳务人员发放《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工作,要本着方便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并与广东各地劳动力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驻广东的省级劳务办事机构或指定的发卡单位,可采取与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发卡;没有设立驻粤劳务办事机构的,也可以在商请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其代为发放:劳务人员还可通知其家属到原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代为领取,也可待其返乡探亲时回原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任何驻粤劳务办事机构均不要直接上门到用工单位发卡,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已领取《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的人员,凭证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尚未领取就业证的,原则上证卡同时发放。“证卡合一”工作原则上于今年底完成,最迟不超过明年四月份。
四、《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实行年审制度,并与《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年审工作结合进行,年审时间和方式由各省级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与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商定。双方劳动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证卡年审工作。“证卡合一”手续完备的外省劳务人员,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或原就业单位确因生产等特殊情况中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证发证单位所在的市区或县(市)范围和年审有效期限内,转换就业岗位。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接受持有有效证卡人员的求职登记,在规定的证卡有效范围内介绍其就业。超出有效范围或有效期限的,所持证卡同时失效。
五、其他省、市、自治区入粤就业的劳务人员,也必须实行“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证制度,广东各级劳动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这些劳务人员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家属代办,或待其返乡探亲时回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
六、广东境内用工单位跨省新招劳动力,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发放管理,按照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七、广东省籍劳务人员到各协作省(区)就业,其《外出就业登记卡》的发放,管理办法,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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