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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统一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4-06-10
【实施日期】 1994-6-10
【发 文 号】 粤劳服[1994]57号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在全省统一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驻粤中央、部队、省直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内地区间和省际间的劳动力流动十分普遍,促进了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但劳动力流动中的混乱无序也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为了加强对使用外来劳动力特别是外省劳动力的宏观控制和用工管理,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十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证》的式样和印制。《就业证》为簿式。人造革封面,分绿色和蓝色两种,分别用于省内外来劳务人员和省外劳务人员。封面烫金印刷证件名称和制证机关。内芯记录持证人的主要资料、就业情况及劳动部门年检情况。《就业证》由广东省劳动局统一印制,并在扉页套印“广东省劳动局”公章。《就业证》实行以后,现在各地用于外来劳动力的务工证一律停止使用。
二、《就业证》的效用和发放对象。《就业证》为省内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和外省劳动力入粤就业的合法证明,凭证才能在异地就业。发放对象为广东省境内城乡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招用、雇请的以及本人承包种养项目的常住户口在省内其它设区的市、乡镇或其它省、市、自治区的劳务人员(包括现已在岗和新招的)。
三、《就业证》的发放办法。用于外省劳务人员的蓝色封面《就业证》,省劳动局根据每年下达各市(地区,下同)的外省劳动力新增指标,相应将《就业证》发给各市劳动部门;各市再按分配给各县 (市、区)的外省劳动力指标,把《就业证》分发到所辖县(市、区)劳动部门。用于省内外劳务人员的绿色封面《就业证》,省不限数量,由各市、县根据需要向省领取。县以上劳动部门为《就业证》的发证机关,需要时可委托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发证工作。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穗单位由省劳动局发放,其余由各市劳动部门决定发放办法。劳务人员取得就业岗位后,由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发给《就业证》。已在岗的外来劳动力,各地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请于八月三十一日前,将应发证数量报省劳动服务公司,经审校后,由省下发各地补发。补发工作在明年六月底前完成。
四、《就业证》的日常管理。《就业证》在发证单位管辖范围(市区,乡镇)内有效,外来劳务人员在同一用工单位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或在有效范围内转换用工单位,必须持原证重新进行登记。《就业证》相片压缝处一律由发证单位(县以上劳动部门或乡镇一级劳动管理机构)盖章,并按地区和年份编号。证件可由劳务人员个人保管,也可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内的证件每年由发证单位进行年检,证件无年检记录自动失效。《就业证》是检查用工单位是否私招乱雇外来劳动力特别是外省劳动力的依据。实行《就业证》制度后,各地要借助《就业证》的实行加强用工监察。省劳动局每年不定期对各地使用外省劳动力的情况进行直接检查,并把各地执行外省劳动力用工管理制度的情况,作为今后下达外省劳动力新增指标和下发《就业证》的参考内容。《就业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复制,违者严肃处理。
附: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式样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外来人员
就业证
广东省劳动局制
说 明
1、此证系外来人员就业的合法证明,在发证单位管辖范周内有效。
2、外来人员在同一就业单位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或在有效范围内转换就业单位,须持原证到发证单位重新登记。
3、此证每年由发证单位审核一次,无年审记录自动失效。
4、此证遗失须及时报告发证单位,经核实后再予以补发。
5、此证不得伪造、涂改、冒领、重领,不得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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