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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管理
广东省劳动局印发《关于设立境外就业分支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3-10-23
【实施日期】 1993-10-23
【发 文 号】 粤劳服[1993]91号
广东省劳动局印发《关于设立境外就业分支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省直和驻粤中央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我省境外就业事业,根据国家劳动部劳 [1992]63号文精神,决定在我省有条件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省直和驻粤中央有关单位设立境外就业分支机构,现将《关于设立境外就业分支机构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意见,望告省劳动服务公司。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设立境外就业分支机构的意见
为了发挥我省毗邻港澳,华侨众多的优势,充分挖掘境外就业的潜力,积极开拓国际劳工市场,输送社会富余劳动力到境外就业,根据国家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及省直和驻粤中央有关单位设立境外就业分支机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境外就业分支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拥有常年的固定服务场所,配有与境外就业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具有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配备有相应的办公设备;
(三)有稳定的境外就业渠道和一定数量的到境外就业的服务对象。
二、申请设立境外就业分支机构须提交如下材料、资料:
(一)经同级劳动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报告;
(二)开展境外就业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主要设施设备、工作制度等资料。
申请设立境外就业分支机构的单位经省劳动服务公司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
境外就业分支机构统称为“境外就业部”,并在其前面冠主办单位名称。
三、境外就业分支机构可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二)开拓境外就业渠道,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招聘所需人员;
(三)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前提供必要的技能、语言培训、介绍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专业或技能测试、体检、防疫注射等各种手续和证件;
(五)接受境外就业人员委托,为其代办在国内的养老保险;
(六)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七)境外就业人员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境外就业时,为其尽早回国提供服务;
(八)按照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为回国的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
四、境外就业分支机构对外洽谈境外就业项目并达成协议的,由省劳动服务公司授权的该分支机构签约代表人与外方签约。境外就业人员,原则上在当地招聘,当地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省劳动服务公司的统一协调下,在全省范围内招聘。境外就业项目和出境就业人员材料须送省劳动服务公司审批,并经加盖公章,出具境外就业项目批件和办证证明后方可申办护照,所在市公安局有办证权的,可到所在市公安局申办护照;所在市公安局没有办证权的,可直接到省公安厅申办护照。
中办护照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境外雇主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
(二)境外就业机构与雇主签订的项目合同;境外就业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合同书;雇主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前往国家有关当局的入境许可证明;
(四)护照申请表;
(五)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等。
五、境外就业分支机构可按照与境外雇主签订的招聘委托协议,向境外雇主收取代招费;也可根据办理各种手续和证件所需费用以及提供的服务,向境外就业人员收取报名费、办证费和境外就业中介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和项目与境外雇主和境外就业人员协商确定,但不得乱收境外就业人员的费用,增加境外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省劳动服务公司与境外就业分支机构对境外就业利润分配,根据境外就业项目的拥有权和工作量,按照扶持发展,有利于调动分支机构的积极性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六、境外就业分支机构在开展境外就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移民活动,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开展境外就业业务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树立为境外就业人员服务的思想,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省劳动服务公司制订的工作程序办事,防止发生问题。每年年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服务公司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省劳动服务公司将建立年审制度,对境外就业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严格评审,对连续两年以上没有开展境外就业业务的分支机构,要予以取消,收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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