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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7-12-31
【发 文 号】 劳部发[1997]166号
广 东 省 劳 动 厅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转发劳动部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
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粤劳关[1997]349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围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2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解围工作责任制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党政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职工解困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解困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促检查。困难企业较多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企业职工解困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把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建立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把解困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分级设立帮困资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规定:“地方帮困资金由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和社会各方面帮助解决,要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最近召开八届1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为了解决国有企业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困难,省必须按中央文件精神,分级设立帮困资金;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帮困;省级帮困资金负责解决省国有企业的问题,市、县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目前,省级帮困资金已经建立。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帮困资金制度,并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企业职工解困工作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帮困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保证专款专用。
三、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救助制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和全面掌握解围对象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的申报、核实、发证以及建档建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确定特困职工的救助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此外,对特困职工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子女上学交纳学费等方面,要尽可能给予优惠待遇,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对特困职工要实行动态管理,其申报和审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四、进一步落实各项解围政策措施
对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6]30号)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并将企业的销货回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出3个月工资的资金,用于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解困工作主管核定,可实行“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各地要制定出享受“三家抬”政策的标准及申报批准制度。对符合“三家抬”政策的困难企业,各级财政应确保落实贴息资金,银行要保证工资性贷款的落实,企业主管部门要筹措调剂一部分资金,以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五、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尽快纳入养老保障覆盖范围。
六、解围工作要与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
要把积极促进特困职工再就业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对下岗6个月以上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已下岗的职工,以及连续6个月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各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固定联系渠道,随时掌握情况,优先推荐就业。对合同期满的困难职工,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职工本人没有重大过错而又有要求的,企业原则上应与之续订劳动合同。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失业或下岗的职工,另一方所在企业原则上不能再安排其下岗。
要教育困难职工和下岗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对经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两次推荐就业,符合条件而就业的,或者有劳动能力而无故不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劳动达两次以上的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停止其享受生活优惠待遇,或解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积极组织困难职工开展生产自救,鼓励和支持其自谋职业。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证、登记、税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城镇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制度,由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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