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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07-07
【实施日期】 1997-7-7
【发 文 号】 粤劳关函[1997]222号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粤劳关函[1997]222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
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办发[1997]50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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