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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05-20
【实施日期】 1997-5-20
【发 文 号】 粤劳关函[1997]148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粤劳关函[1997]148号
阳江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阳劳仲函[1997]1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是政府规章,《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是劳动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前者高于后者。
《劳动法》生效后,推行全员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应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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