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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发生活补助费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6-12-09
【实施日期】 1996-12-9
【发 文 号】 粤劳关[1996]227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发生活补助费的复函

高明市劳动局:
  你局及市仲裁办转来的高丰纺织染联合企业有限公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发给生活补助费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98条第(1)款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原则,省政府颁发的规章《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粤府[1989]48号)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劳办发[1995]163号)。因此,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发生活补助费问题,应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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