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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制工人辞职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6-12-03
【实施日期】 1996-12-3
【发 文 号】 粤劳关[1996]222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合同制工人辞职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复函
兴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合同制工人辞退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伍志清同志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由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现在身份应为合同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提出辞职,应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第二条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由合同制职工申请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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