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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干部岗位的工人如何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6-07-11
【实施日期】 1996-7-11
【发 文 号】 粤劳综函[1996]319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干部岗位的工人如何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揭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以工代干”人员劳动合同如何订立、变更和解除问题的请示》(揭市劳[1996]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在公务员(干部)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如果仍是工人身份的,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公务员(干部)录用手续。没有办理公务员(干部)录用手续和非公务员序列的工勤人员,则应按照《劳动法》和省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粤府[1994]116号)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劳动者应与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上级部门、组织委任 (聘任)的,也可以与其委任(聘任)的部门、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由委任(聘任)的部门、组织委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宜,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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