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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6-03-04
【实施日期】 1996-3-4
【发 文 号】 粤劳监函[1996]81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责成企业主管部门或出租厂房、设备、场地的单位负责处理,先于支付所欠的职工工资,后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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