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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关于建立解困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的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6-12-14
【实施日期】 1996-12-14
【发 文 号】 粤劳关[1996]228号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建立解困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的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省属、中央、部队驻穗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领导的批示,现将劳动部《关于建立解困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的函》(劳部发[1996]3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尽快建立信息统计制度。此项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解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改革日程。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在未成立解困领导机构前,由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二、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按劳动部规定的报送内容于每月五日前将解困工作信息书面报送我厅劳动关系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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