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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广东省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大纲》(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08-05
【实施日期】 1997-8-5
【发 文 号】 粤劳安[1997]231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颁发《广东省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大纲》(试行)的通知
粤劳安[1997]231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
  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全省对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规范检测方法,现将《广东省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大纲》(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反映。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目  录
编制说明
  一、总则
  二、检验和判定规则
  (一)检验程序
  (二)检验结果及结论用语的填写
    1.报告书的填写
    2.结论用语的填写
    3.检验结论的判定条件
  (三)检验结论的处理
  (四)终止检验
  (五)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工具
    1.常用仪器、仪表
    2.常用工具、量具
    3.其它检验设备
  三、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四、检验报告书
  (一)广东省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适用于新车、在用车定期检验)
  (二)广东省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原始检验记录

广东省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大纲编制说明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是由广东省劳动厅提出,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中心站编写的,为了便于对《大纲》的理解,现将起草中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本《大纲》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建设与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各种类型的厂矿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日益增多,其应用范围也更加广泛,厂内机动车辆运输在现代生产过程中,正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既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但随之也带来了由于厂内机动车辆引起的伤害事故的不断发生,因此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与否正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发展,是关系到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一个重大问题。
  当前,各企业单位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不尽相同,特别是有些企业对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极不重视,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和有章不循的现象比较普遍,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存在隐患,致使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屡有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曾制定过一些关于加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如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但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因此,改变目前我省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不统一状况,以便今后按照统一的要求,加强厂内交通安全管理,不断地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是非常必要的,它对于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方针和政策,提高我国劳动安全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正规化,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起草本《大纲》的指导思想。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认真研究和比较,并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按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制订一个适合我省劳动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改变目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现状的标准。
  在具体规定上,既不脱离我省实际,提出难以实施的过高要求,又不降低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水平。标准内容尽量简明扼要,准确严谨,突出标准的统一性和通用性,对细节不做过多的规定,以利于厂矿企业内实施。
  三、对《大纲》有关条款的说明及检验方法。
  1.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只允许在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检验。在城市街道和公路上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由公安部门,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2.关于引用标准
  制定本《大纲》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这些《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制定本《大纲》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本《大纲》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上的常规检验,并不是产品的检验,所以侧重的车辆安全系统方面检验的要求。
  3.关于车辆号牌
  为了加强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凡行驶在厂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由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发放国家规定的统一车辆号牌、行车执照,以便全省统一管理、统计。
  4.关于厂内机动车辆分类
  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中第3条,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也只是一个慨括性的基本分类,主要概括了在厂内常用的机动车辆种类,投有对各种车辆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因此本《大纲》中未列入分类的其它类型的厂内机动车辆,各市劳动部门和企业可参照本《大纲》,再结合当地情况进行具体分类。
  5.关于车辆的各部分检验
  (1)《大纲》中34、35、36、37、38、39、40、41是指对行驶系的检验要求,行驶系的主要检验是外观检验,如果没发现《标准》中阐述的现象可视为合格。
  (2)《大纲》中15、19的要求对车辆转向系的主要技术要求,因为机动车转向系是车辆安全系统的主要环节,所以各部机件的检验应严格按照《标准》中的要求去检,如发现与《标准》要求不符的现象,不能视为合格。
  (3)制动系是车辆安全运行的重要部位,《大纲》中制动系的要求要严格掌握,对车辆的制动效能、制动距离、稳定减速变、偏移量的测试必须要求进行实际测试,具体测试方法可按《大纲》附表的要求进行。表中各种车辆的各种数据主要根据C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4)关于车辆的灯光部分原则上应按照《大纲》中灯光电路部分的要求去做,凡车辆应设置的各种灯光必须齐全有效,符合要求,但对于有的车辆出厂时有的灯光设备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厂内运行的特殊性,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做强制性要求。
  (5)《大纲》中1是对车辆车身部分的要求,所以车辆车身的检验应是车身周正,左右对称,车身表面整洁,颜色与原行车证所标颜色必须一致。
  (6)车辆和各种仪表及仪表指示灯必须符合《大纲》中44的要求。
  6.关于电瓶车的特殊检验
  (1)《大纲》中电瓶车的特殊检验阐述的是关于电瓶车特殊部分的检验,而电瓶车的车身、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灯光电器系统的检验应参加《大纲》中其它车辆的规定去检验。
  (2)电瓶车、蓄电池、电气控制系统的检验属于特殊检验,可按 《大纲》中的规定去检。
  7.专用机械升降机构及履带的特殊检验
  (1)轮式、履带式、筑路机械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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