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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穗省属单位电梯、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检验归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中心站检验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08-04
【实施日期】 1997-8-4
【发 文 号】 粤劳安[1997]232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驻穗省属单位电梯、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检验归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中心站检验的通知
粤劳安[1997]232号
各省属单位: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理顺省和广州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的分工合作关系,从九月一日开始驻穗的省属单位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检验工作由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中心站负责。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请各单位将现在使用和即将投入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填写统计表 (见附页)后于8月20日前报省劳动厅,抄省检测中心站。今后,省属各单位的新增电梯、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也应经省检测中心站检验合格并取得准用证后方准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电梯、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统计表(略)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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