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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03-03
【实施日期】 2000-3-3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0]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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