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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颁布日期】 1999-09-18
【实施日期】 1999-9-18
【发 文 号】 第2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 B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口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口,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口,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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