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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8-04-06
【实施日期】 1998-4-6
【发 文 号】 劳社厅函〔1998〕5号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请示》(闽劳仲办函〔1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 复如下: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 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 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 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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