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网上办公            网上互动            网站导航

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劳动标准 >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关于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11-18
【实施日期】 1997-11-18
【发 文 号】 粤劳安函[1997]466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粤劳安函[1997]466号
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
  你厅《转报关于部分生产(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粤海水(人)[1997]4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保障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部分工作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属下各工程分公司、船舶分公司、金属结构机械厂、构件预制厂、项目经理部从事施工作业以及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材料采购员、推销、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岗位的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闭窗口】
    相关政策法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24901号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电话:020-833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