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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转发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4-10-19
【实施日期】 1994-10-19
【发 文 号】 粤人薪[1994]23号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省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附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技工学校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0号)精神,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津贴的实施
(一)津贴是技工学校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的实施要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主管部门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学校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自主分配。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凡完成岗位职责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津贴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发给,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考核不合格或表现差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可少发或不发津贴,对考核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津贴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二)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津贴在单位工资构成中所占40%的比例,核定各校的津贴总额。学校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按国家和省的实施意见,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属技校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如何审批由各市决定。
(三)各技工学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从单位创收或奖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解决需要设立的领导职务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人员多发的津贴。
(四)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进修学习的,学习期间的津贴可按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发给。
(五)除上述在规定占工资的40%的津贴比例以外,技工学校现行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行业岗位津贴等仍继续实行。
二、各类技工学校校长等行政人员根据学校所确定的类别分别执行三至六级职员工资标准,行政职务与职员职务等级的对应关系按附表一、二,三执行。其中;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校长(含书记、下同)的起点工资标准,执行三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三档、副校长执行三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具体套改办法: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正副校长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杠子套改职员职务工资,凡套改的工资没有达到起点工资标准的,可进入起点工资标准,已达到起点工资标准及以上的,可在套改的职务工资基础上高定一档。上述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正副校长如按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可在套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三、列入实施范围的技工学校工作人员工资按国办发[1993]85号文的规定进行套改。对少数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学校总人数的3%以内。提前晋升增加的工资,从下年度一月起发给。
四、有关奖励制度问题
工作人员奖金除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外,对考核优秀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各学校可从校长基金中提取部分资金,给予奖励。具体实施按所在市、县、自治县和学校所属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技工学校“以工代教”的人员,已聘任教师职务的,按其职务套改。
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4]16号文执行。高中毕业生入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当技术工人的试用期工资为190元,普工为180元。
七、工资管理
对技工学校的工资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的学校自主管理体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若财政有困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78号)的有关精神办理。
技工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节余的工资,由学校自行安排使用。但单位节余的总编制数一般不宜超过10%。
八、技工学校校办工厂的生产工人(不包括使用教育事业编制的人员)的工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经费由本厂自筹解决。
九、奉《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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