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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法规 > 政策 > 劳动报酬与福利 > 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对当前企业工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4-06-21
【实施日期】 1994-6-21
【发 文 号】 粤劳薪[1994]60号
 
广东省劳动局
 对当前企业工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执行粤劳薪[1993]87号文后,是否作为标准工资;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是否调整,实行新工时制度后,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等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实施。
  一、关于职工标准工资问题。粤劳薪[1993]87号文印发的《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表》,是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的,实际上是对粤府[1985]166号文印发的《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和《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的修订和调整。因此,凡执行了87号文的企业,对有关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各种待遇(如病事假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劳保福利等),均可按套改后的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
  二、关于加班加点工资问题。
  1、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1994年2月7日国务院146号令颁布),职工实行平均每周工作“小时的工时制度。据此,每月实际工作天数应为:(365-7-52-26)÷12=23.33 (天),为便于计算,统一为23.5天,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可按此折算。
  2、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精神,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办法:实行计时工资的,按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资额为基数计算,其中国有企业尚未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暂按月标准工资额为基数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按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基数计算。
  三、关于职工工资正常升级指标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省政府 《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粤府 [1992]170号)精神,落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从一九九四年起,职工工资正常升级工作,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金负担能力情况等掌握安排,不再下达升级指标。但企业经营晋升工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四、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的确定问题。结合当前社会劳动力市场和物价水平的情况,企业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可参照以下办法调整:
  1、新招工人的工资待遇:
  实行学徒制的工人,其生活费第一年按《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表》(下同)的三级,第二、三年按四级副发给。学徒期满转正工资为四级。转正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定级工资为五级。考核不合格的,定级工资应低于五级副(含五级副)。
  熟练工、普通工第一年按三级发给,第二年定级工资为四级。
  2、各类学校毕业工资待遇:
  见习期工资:技术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为四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为五级;大学本科毕业生为六级副;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为七级副。
  以上人员见习期满后,可由所在企业根据其技术考核情况,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合理确定其定级工资,一般可掌握在不高于本人见习期工资一级以内。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所任职务确定工资,一时难以明确职务的,其临时工资:博士研究生为八级,硕士生为八级副。待他们明确职务后,再按所任职务确定其工资。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满后到企业工作的,在单位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前,第一站按不低于九级、第二站按不低于十级副的工资额发给。凡是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的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能执行以上规定。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出站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在第二站工作期间出站的,其工资待遇按九级工资额发给。
  五、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到企业工作的初期工资待遇问题,可参照以下办法确定。
  1、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到企业工作,初次确定标准工资为:
  2、退役的义务兵,服役期在三年以下(不含三年),或因工负伤提前退伍的,可确定标准工资为四级。
  3、由于其它原因提前退役的义务兵,一律按新招工人的工资待遇确定。
  六、关于工人技师的工资待遇问题。持有省、计划单列市劳动局核发的《技师合格证书》,并被企业聘任的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其起点工资可分别对应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起点工资确定。原定的技师津贴不再执行。
  七、本规定可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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